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開展誠信被執(zhí)行人(自然人)經濟重生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南京“個人破產”的探索正向著縱深推進。《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涵蓋了哪些主要內容?未來又將如何落地?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南京首例個人破產案件落地
“個人破產”相關探索在國內早已開展。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五年改革綱要第11條“推進完善強制執(zhí)行法律體系及配套制度”中提出,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打下實踐基礎。為落實上述改革要求,浙江、廣東、江蘇、山東等地一些法院積極主動研究和探索,先后出臺相關文件并辦理了部分案件。
2020年6月,高淳法院成為南京市首家(《意見》發(fā)布前也是唯一一家)開展相關工作試點的法院,探索創(chuàng)新試點機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淳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馬琳告訴記者,截至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該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經審查,立案受理個人債務清理案件10件,涉及執(zhí)行案件110件,債權人142人次,債務金額8260萬余元。目前已審結4件,69名債權人平均受償率69.4%。
記者注意到,該院辦結的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很好地體現了該院的價值選擇。債務人高淳58歲居民谷某2003年開始承攬工程,后因遭遇“非典”等原因工程項目虧損,欠下高額債務。因債務數額較大,加之其身患高血壓、糖尿病,勞動能力有限,谷某努力還債,依然“難堵漏洞”。擔心債權人上門討債,曾連續(xù)17年未回過高淳老家。谷某的債務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后,在承辦法官的引導下,他于2020年11月向高淳法院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
法官查明,谷某所欠債務均為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非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造成,在訴訟、執(zhí)行過程中也不存在轉移財產、躲避執(zhí)行的行為。為了能夠最大限度清償債務,谷某通過回老家同父母居住的方式,減少了住房安置費用的支出。2020年12月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個人債務清償計劃,債務人谷某在清償債務總額127.8萬元的57.28%后,未予償還的債務將全部予以免除,經過一年的信用考驗期后視情況恢復其信用。
“執(zhí)轉破”工作穩(wěn)中推進
此次《意見》結合了高淳法院前期試點經驗和今年以來南京全市法院推進“執(zhí)轉破”工作的實際情況,參考了《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關于法院的試點文件,“穩(wěn)中有進”。
什么是“誠信被執(zhí)行人(自然人)經濟重生試點工作”?南京中院執(zhí)行指揮中心主任陸正勤告訴記者,《意見》明確:作為自然人的誠信被執(zhí)行人因生產經營失敗,導致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由債權人或者被執(zhí)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相關原則和精神,依法清理財產,調整和清償債務,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以促進被執(zhí)行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生活能力。
會不會有人借經濟重生逃廢債務,達到欠錢不還的目的?陸正勤表示,被執(zhí)行人經濟重生的全過程有著一系列嚴格的制度制約,不會出現借機逃廢債務的情況。
例如,經濟重生案件的啟動條件之一就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執(zhí)行人已經“還不起錢了”?,F階段的試點工作僅針對生產經營失敗導致的負債,尚不包括生活消費負債。實施意見從多角度突出對被執(zhí)行人誠信的考察,對被執(zhí)行人誠信要求更高、程序設計更嚴。在申請環(huán)節(jié),申請人必須出具誠信承諾書;在受理環(huán)節(jié)重點審查被執(zhí)行人有無失信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兑庖姟吩O置免責考察期,在重生程序正常終結后,根據債務清償率的高低設定一至五年不等的免責考察期,被執(zhí)行人不能違反限制高消費的規(guī)定、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職務;不得申請與信用相關的榮譽;不得從事公益等特定行業(yè)的經營行為等,考察期限屆滿后,除不得豁免債務外,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
試點推廣需要立法支持
今年3月1日起,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guī)《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但個人破產相關探索依舊有很長的路要走。
“首先就是百姓的觀念問題,人不死債不了的觀念深入人心。”馬琳告訴記者,高淳法院在探索中遇到的最困難的問題便是說服債權人接受方案,往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溝通。“有時候債務人也很難說服,他們寧可躲債也不愿‘破產’。”
隨著試點的進一步推廣,和“個人破產”案例的進一步增加,破產管理人的選擇也將面臨很大的挑戰(zhàn)。“個人破產所獲報酬低,服務時間長,管理人并沒有動力去接受此類案件。”馬琳告訴記者。
南京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紅兵認為,“個人破產”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確依據,相關制度價值主要借助執(zhí)行和解協議實現,如要深入實施和推廣,還需要立法方面的支持。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認為,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財產制度,因此未來全面推行個人破產制度,需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江蘇經濟報記者 耿文博)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yè)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fā)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個人破產案件 個人破產 執(zhí)轉破 個人破產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