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龍華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劉某某因偽造證據(jù),被依法處以5萬元罰款。
據(jù)了解,周某某系深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系該公司的股東之一。2014年12月26日,周某某、A公司作為甲方,向原告張某某(乙方)借款49.1萬元,并約定借款利息。同日,張某某向甲方轉(zhuǎn)賬支付49.1萬元。
之后,甲方償還了部分借款,但無法償還剩余借款,張某某將甲方訴至龍華法院,要求甲方償還剩余借款本金40.1萬元及借款利息。
在案件審理期間,作為被告之一的劉某某未經(jīng)原告張某某同意,私自在張某某簽字的《收款收據(jù)》和《收據(jù)》中分別添加“本人同意所借款項只收回本金不計利息”“同意借款項不計利息”等內(nèi)容,并提交給龍華法院,作為“被告主張原告同意不計利息”的抗辯證據(jù)。
2022年1月18日,經(jīng)司法鑒定,《收款收據(jù)》中“本人同意所借款項只收回本金不計利息”、《收據(jù)》中“同意借款項不計利息”等內(nèi)容并非張某某所寫。庭審中劉某某承認自己在《收款收據(jù)》和《收據(jù)》中私自添加內(nèi)容的事實。
龍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劉某某故意偽造重要證據(jù),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劉某某處以罰款人民幣五萬元。(記者李藝戈,通訊員余曉東、蘇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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